高空坠物致车辆受损 被告被判赔偿6000余元
2021-08-05 11:55:12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潘云生 | 点击量:35012
本报讯(通讯员 潘云生)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张某某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舒某车辆维修费6624元。
舒某与张某某均系洪江市托口镇新集镇商业街某单位家属楼业主,舒某在该楼栋拥有车库1间。因生活需要,张某某在楼顶安装了1台太阳能热水器。今年5月中上旬,张某某的太阳能热水器被大风刮至天沟边,热水器玻璃管坠落至楼下。当月13日,舒某驾驶车辆进入车库时,被坠落的热水器玻璃管砸中,致使车辆前挡风玻璃受损。事故发生后,怀化奥迪4S店就车辆维修费用出具《事故车备件报价/订货单(备料单)》,其中前档玻璃4624元、玻璃胶300元、前挡贴膜1200元、拆装工时费500元,共计66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热水器玻璃管坠落导致原告舒某车辆受损,被告张某某作为热水器的所有人,有维护及妥善管理的义务,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应对原告舒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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